二、关于举证:
1、公诉人提出的主要证据包括查扣清单、证人证词、陈寿福的银行卡明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鉴定报告,民事的判决书等等。
证人证词和陈的银行卡明细证明其从合作伙伴处共收入117万元,陈和律师都没有提出异议。
国家版权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通过对腾讯QQ珊瑚虫版和腾讯QQ原版进行对比,相似率达到95%以上。得出结论为腾讯QQ珊瑚虫版是由腾讯QQ原版修改而来。
陈的律师对鉴定的结论提出异议。陈寿福开发的软件是珊瑚虫增强包,该增强包并未对腾讯 QQ做任何修改,而腾讯QQ珊瑚虫版是珊瑚虫增强包和腾讯QQ原版两个软件的简单打包。该鉴定方法通过对原版QQ与打包后的腾讯QQ珊瑚虫版中的文件大 小、个数进行对比,通过相似率而得出珊瑚虫版就是腾讯QQ修改而来,显然缺少科学性。
律师还举了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一瓶水和一小瓶酒精,将酒精倒入水中,然后去和水进行相似度对比,显然相似度90%以上,但可以得出结论酒精是由水修改而来么?
第二个例子是电视机和机顶盒,机顶盒增加了电视机的功能,但是必须配合电视机一起使用。现在将连接好的机顶盒与电视机与另外一个电视机进行相似度对比,结果90%相同,同样也不能得出机顶盒是由电视机修改而来的结论。
陈寿福本人也主动发言,提出鉴定报告中所述腾讯QQ珊瑚虫版与腾讯QQ原版中总共1200多个文件中有1100多个名称、大小完全相同,正好说明自己没有修改腾讯QQ原版中的任何文件,而只是简单的打包。
2、陈寿福律师提出的证据主要包括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几份公证书,几份证人证词以及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份鉴定报告。
出具的证据主要证明了以下几个事情:
1) 2005年腾讯公司举办的QQ2005新版发布会,腾讯公司产品部门曾经发邀请函请陈寿福参加。陈出席了发布会,并领取了各种材料和纪念品。
2)腾讯公司产品部门和技术部多人曾征询陈寿福需要提供何种接口来方便珊瑚虫等第三方软件的开发。
3)腾讯公司曾在自己的官方主页首要位置上提供陈寿福开发的珊瑚虫QQ下载
4)腾讯QQ是免费软件,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下载。
公诉人对律师出具的证据提出以下质疑:
1)几份公证文件中仅有一个公证员的签名章。(不知道大家到公证处做的公证书里面有几个)
2)去做与腾讯公司相关的公证(例如腾讯官方网站上提供了珊瑚虫的下载),是否经过了腾讯公司的同意。(腾讯知道了能让我们做么)
以上我的描述尽量去除了个人感情色彩,也不去下什么结论,因为最终还是是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公证判决的。
我不知道网上的报道是从何人处得到的消息,也不知道是何人来加工发布,毕竟当时在场的只有法院、我们、腾讯和公安的人。我只恳求媒体能客观公正的报道此事,不要再去有目的的影响网友们,还世界一个公正。
最后,还是那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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