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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欲以百万年薪聘请熊猫烧香案主犯

新客网 XKER.COM 2007-09-25 来源: 收藏本文

庭审辩论

【焦点一】

主犯李俊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

昨日,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法庭上,李俊的辩护律师王万雄认为,李俊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当李俊被抓时,当即承认其制作病毒事实。而且归案后,还主动交代雷磊居住地,应该将李俊的行为视为自首情节。

对于李俊的立功表现,王万雄律师认为,李俊被抓后,协助公安机关相继抓获雷磊和张顺。而且案发前,李俊意识到了熊猫烧香病毒的危害性,关闭了其和王磊两人联合租用的服务器,编写了“熊猫烧香”专杀工具。

今年年初,李俊在看守所完成“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后,写信向全国网民道歉。王万雄认为,这证明李俊认罪态度较好,而且主观恶性不大。李俊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

而仙桃市检察院公诉人江浩认为,李俊协助警方抓获其他案犯,编写出“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具有立功表现。但李俊作案后,是因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其行踪,将其抓获,依法不能视为自首情节。

【焦点二】

王磊、张顺是否是从犯

据检方指控,王磊帮李俊卖网站流量,获利8万元。张顺购买李俊网站的流量后,先后将9个游戏木马挂在李俊的网站上,盗取自动链接李俊网站游戏玩家的“游戏信封”,并将盗取的“游戏信封”进行拆封、转卖,从而获取利益1.2万元。检方建议,王磊和张顺是“熊猫烧香”案中的共同犯,两人均是主犯。

但张顺的辩护律师张早刚则认为,“熊猫烧香”病毒带来的严重后果,不是张顺直接带来的,只是张顺购买了李俊的网站流量,获利较少。因此,张顺在此案中应属从犯,而且案发被抓后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缓刑。

检方指控王磊帮助李俊售卖三个“熊猫烧香”病毒,从中获利。但王磊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尽管李俊相继收到了三次汇款,但并不清楚这三次汇款是否来自王磊,而且王磊也从没承认过给李俊卖过“熊猫烧香”病毒。因此,检方指控王磊售卖病毒无事实依据。在检方的指控中,王磊只是“帮”李俊售卖流量,因此,王磊在此案中属于从犯。

【焦点三】

雷磊是否有犯罪未遂情节

庭审中,有律师称,雷磊在此案中有犯罪未遂情节,应免于刑事处罚。雷磊的辩护律师张书杰认为,雷磊并没参与李俊制作“熊猫烧香”病毒的过程,也没参与传播病毒。当李俊将病毒传给雷磊看后,雷磊才知道是病毒。

张书杰称,尽管雷磊对李俊的熊猫烧香病毒提出不修改受感染文件图标的修改意见,但并没提出具体修改方案,而李俊和雷磊相继修改了几个小时,也没改变熊猫烧香病毒感染文件后,修改文件图标的缺点。证明雷磊的意见并没有起到帮助作用。因此,雷磊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但公诉人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得逞。很明显,将雷磊的犯罪行为定为犯罪未遂,没法律依据。

背后

受害人不报案检方取证难

在昨日开庭前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检方指控证据中,查实的“熊猫烧香”病毒受害者,远没有外界传言的数百万之多。对此,承办此案的仙桃检察院检查官江浩没有否认。“我们指控他‘后果严重’也是严格依法办事。”江浩说。

昨日庭审进行时,检方出示了一份《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关于“熊猫烧香”病毒的说明、受损用户表、监测结果》(以下简称《病毒报告》)。此报告称,“经初步估计,感染‘熊猫烧香’病毒用户数以万计,其中,能联系上的个人用户有802户,单位31家。”这不禁让人大跌眼镜。

“我相信,网上报道有数百万网友受害是真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案人员说,“很少有人报案,我们连被害人都找不到。”

“不过报案、作证确实比较麻烦。”该承办人说,他也理解网友的心情。中了“熊猫烧香”病毒后确实很生气,但重装一下系统就行了。即使游戏装备被盗,也不过就是几十,最多也就几百元的损失。去派出所报案,连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都不够。因此,最终检方指控时,只能举出这查实的800余人的受害证据。

维权意识不强网民放过了“毒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教授称,若真如媒体报道的,有数百万网民遭受“熊猫烧香”病毒攻击,并造成上千万的损失,就应该属于后果特别严重了。但如果确实只查实了800多用户,按“后果严重”这一档起诉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一个比较新颖的犯罪,对量刑标准,司法机关现在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此案的判决也是司法机关逐步摸索的过程,不应过多苛求。“我们也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要有权利意识,受到侵害一定要向有关机关反映。”此案承办人称,如果广大市民受到侵害后都不站出来指控犯罪,将放纵犯罪分子,让他更肆无忌惮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广大网友的沉默“放”了李俊一马。

声音

【专家】

信息安全保护上用了“重典”

“熊猫烧香”一案昨日在仙桃宣判,记者采访了几位专家对此案的看法,思远教育集团微软全球最有价值专家邹鋆弢认为,就目前国情来看,在信息安全保护上,可以称得上用了“重典”。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指出,此案的判决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立法不会起到推动作用。

邹鋆弢认为,“熊猫烧香”一案的判决,可起到惩戒作用。目前在病毒制作者方面,出现了一种青年化趋势,此次判决可引起他们重视,避免他们重蹈覆辙。再者,目前在计算机木马、病毒使用上,商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病毒的产业链也已逐渐形成。此次判决,就目前国情来看,在信息安全保护上,可以称得上用了“重典”。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认为,此次判决基本上是在现有法律范围之内的合理判决,不过,对相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立法不会起到推动作用。

【律师】

“熊猫烧香”不该李俊一人“买单”

在庭审中,李俊的辩护律师在庭上称,“熊猫烧香”不该李俊一人“买单”。

王万雄称,“‘熊猫烧香’病毒确实使很多网友受害,但把这笔账全算在李俊身上,其实是放纵了其他病毒传播者。其中,也许不乏比李俊获利更多的人。”王万雄说,从客观方面讲,李俊只不过是整个“熊猫烧香”事件中的病毒传播链条中的一环,而且也是直接受害人数很少的一环。李俊主要是把病毒源代码传给朋友,这些朋友再传播出去。根据李俊的源代码编写的大量“熊猫烧香”病毒变种其实并非李俊所为,正是这些变种在整个事件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在病毒传播上,李俊所直接传播的病毒也并不多,大量病毒买家在病毒传播中才真正起了“中坚”作用。和他们相比,李俊仅仅相当于一个打工仔。

【网友】

可让熊猫病毒作者将功补过

沈阳网友:杀毒厂商的技术不能及时遏止病毒,说明熊猫病毒作者的技术在某些领域已远远高出他们,个人认为可以让熊猫病毒的作者将功补过,利用他的技术,提高中国网络安全的含金量,为中国网络安全作出最大的贡献!

黑龙江大庆网友:他给大家带来的不仅是物质上的损失,还有精神上的侵害。这种伤害应是无法估量的,但我认为我国在青少年思想教育上是有缺陷的,不过人才是不应该浪费的。他要是悔过自新,可以为国家在网络上做出成绩,但条件是终身为国家服务。

山西太原网友:互联网上值得我们尊敬与敬仰的,是那些为了安全而研究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无论人们怎样看待李俊的问题,我支持法律的严惩。

北京网友:作为一名IT程序员,对此病毒作者表示强烈的鄙视。

广东东莞网友:为什么这样的人才没有被社会所用?中国的软件人才是那么匮乏,这样的人为什么没有走正道?希望这样的事再不要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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