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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大众讨论” 电子商务漏税无罪?

新客网 XKER.COM 2007-04-20 收藏本文
  【eNet硅谷动力专稿】任何一个稍微有法律意识的人都知道,偷税漏税是对我国国家税法怎样的一种挑衅和欺诈行为。然而,当这次关于阿里巴巴集团偷税漏税事件的检举事件的发展正处于胶着状态之时,网络上的一些所谓"大众评判"却早早的挂起了漏税有理论。甚至有的还从关心产业发展的角度上声称:对于电子商务这一促进生产力发展和增加就业的产业来说,政府应该给与免税的政策。

  笔者认为,经过一番"大众讨论"后得出的"电子商务应该免税"的结论,显然是很容易引起观众的质疑的。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电子商务上处于初级阶段,交易额比重很低。随着全球进入信息经济时代,电子商务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之一,必将给世界和各国经济的增长方式带来巨大的变革。对于这样一种崭新的、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就更加要在税收方面制定完善有效的纳税方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而缺乏一个税收的限制管理,国家的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将带来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市场经济的扭曲变形,国家财政利益受损,最终导致我国电子商务的畸形发展。

  而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壮大,国际贸易的兴起。电子商务促进了跨国公司内部功能一体化,电子邮件、IP电话等技术为企业架起了随时沟通的桥梁,这不但使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意图更容易实现,而且在免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

  "收税必将使人气受挫",这话又从何说起?不知道"大众评判"知不知道我国现今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B2C电子商务模式是一般纳税人项目核算税款,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而从事买进卖出,包括买进的是旧货,卖出的也是旧货的店家也要缴纳增值税,据最新发布的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C2C的模式,也按4%收取增值税,也就是说,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收税阶段,何提"收税必将使人气受挫"?而论调"对于这样新兴的健康的事物,政府应该大力支持,而不应该采用打击的手段",如果收税就是打击,那么现今社会的商业岂不是全部被打击的徒壁凋零?

  我国电子商务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业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还是非常必要的。但这就并不是说偷税漏税情有可原,国家压根就不应该收税,相反,这种行为本生就是对国家税法的欺诈和藐视!

  更有一些"大众评判",声称"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不知道你从何处得知美国电子商务免税?美国在1998年10月国会确实通过了一项<<互联网免税法案>>,这项<<互联网免税法案>>发布的内容只是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禁止州及地方政府对互联网访问征收附加税,如在1998年10月1日前已开征的税,可继续征收,但在互联网上提供给未成年人的有害资料,则不在免税之列;三年内暂不征收或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 rnetAccessTaxes),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暂不征销售税或使用税;对在网上销售而网下无等同物的商品与服务,如数字化产品及劳务,暂不征税。

  后来,美国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法案,要求对电子商务维持中性纳税,其内容核心在于公平和简化电子商务的交税,丝毫没有半点提到过电子商务业应该完全免税,这些道听途说的"大众评判"家,究竟是理解能力有问题,还是本生就不愿意说出实话,误导公众,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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