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客网:致力做中国最专业的网络学院!
学院: 操作系统 - 网络应用 - 服务器 - 网络安全 - 工具软件 - 办公软件 - 编程开发 - 数据库 - 网页设计 - 图形图像 - 媒体动画 - 硬件学堂 - 存储频道 - QQ专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新客网 XKER.COM 2007-03-30 收藏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收藏】 【评论】 【推荐】 【投稿】 【打印】 【关闭
发表评论
要记得去论坛讨论,点击注册新会员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阅读排行
专题教程
最新文章
实用信息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