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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新客网 XKER.COM 2007-03-30 收藏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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